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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中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要点解析

深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中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要点解析

为深化金融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圳市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是该试点政策的核心环节之一,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企业)提供了灵活的管理模式。本文旨在梳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规定,供境内外投资者参考。

一、受托管理的基本概念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人民币基金、外币基金等)的委托,负责其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在《暂行办法》框架下,QFLP试点企业可以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即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境内外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二、受托管理机构的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主体资格:应为在深圳依法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且已取得相关试点资格。
  2. 资本要求:实缴资本不低于一定金额(具体以最新规定为准),并具备与受托管理规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
  3. 专业人员:应拥有至少两名具备相关经验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制度健全:需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

三、受托管理基金的托管要求

《暂行办法》强调,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应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对基金资产进行托管。托管机构需履行以下职责: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办理资金清算交割;
  • 进行会计核算与估值;
  • 监督投资运作,发现违规及时报告。

这一要求旨在保障基金财产安全,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四、投资运作的规范

  1. 投资范围:受托管理的基金可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权等,但不得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
  2. 资金汇兑:基金可采用人民币或外币形式,遵循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划转等手续。
  3. 关联交易: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确保公平交易。

五、监管与自律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QFLP试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受托管理机构需定期报送业务报告、财务报告等,并接受现场检查。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协调、服务作用。

六、政策意义

深圳《暂行办法》中关于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定,为外资管理境内人民币基金或境外基金提供了明确路径,有助于吸引更多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落地深圳,提升深圳股权投资行业的国际化水平。通过规范受托管理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试点工作稳健开展。

七、

深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政策为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股权市场提供了便利,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需要在合规框架下稳健运作。建议相关机构密切关注政策更新,借助专业法律、财务顾问,确保业务符合监管要求,共享大湾区发展机遇。

注:本文基于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一般性解读,具体操作应以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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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5 09:21:26